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食品经营主体)信用自律,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十八家农副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原则
根据“诚信守法宽待、违法失信严查”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八家农副市场食品经营主体为监管对象,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通过信息征集、等级评价、分类监管、信用披露、信用预警、信用自律等方式,以激励、限制、奖惩、教育等手段,对食品经营行为实施全程信用管理的制度体系。
二、信用运行体系。
十八家农副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由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监管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等级及信用信息运用等系统组成。
(一)信用征集机制。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工商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安阳十八家农副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征集,并吸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二)信用评价机制。由工商(消保科、市场合同科、信用办)、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食品协会、市供销社、十八家农副市场主办单位等单位联合评定。
(三)信用监管等级。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丧失,用黑色表示。
(四)信用信息运用机制。
1、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对信用优异食品经营主体予以信用荣誉牌匾予以表彰,对信用低下食品经营主体采取“黄红牌”公示制度予以暴光(具体见黄红牌公示制度)。
2、信用信息分距离监管机制。对不同信用级别的食品经营主体,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方式,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巡查周期:
AAA级监管:免巡查
AA、A级监管:日常巡查(一年一次)
B级监管:定期巡查(180天)
C级监管:及时巡查(90天)
D级监管:随时巡查(30天)
3、信用奖惩。对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下(不含A级)的食品经营主体,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查验、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重点审查对象;将不授予其著(知)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信用资产。对信用监管等级AA级(含AA级)以上的食品经营主体实施连锁经营、开设分支机构、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的,工商部门将积极予以支持
三、具体内容;
1、责任区监管责任制。为适应十八家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监管的需要,本所根据本辖区实际,实行责任区监管制度。具体由责任区干部负责实施,并专配一名个民协工作人员协助实施。
2、信用监管巡查计划的制定。依托工商基层管理软件,根据信用分距离监管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日常巡查计划、实施监管、录入检查情况。
3、信用动态升降机制。一般情况根据十八家农副市场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对市场内食品经营主体进行评价,确定第二年度监管级别。但信用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食品经营店经营情况、制度完善程度都将反映到信用监管级别上,反映到巡查频次上。若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主体存在违规经营、食品安全隐患而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缩短巡查周期的;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主体经营情况良好、食品安全工作到位,可以降低监管力度的,可以填写信用监管等级变更表,具体填写变更理由,报分管所长同意后,以重新认定监管级别。
4、积极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十八家农副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到工商所绩效考核体系,每月进行奖罚,并与年终考核相挂钩。
5、信用等级牌。为了扩大信用影响,促进信用创建热情,特制作A级以上信用表彰牌悬挂在食品经营主体门口。
6、消费预赔制。由十八家农副市场牵头,成立消费预赔基金,对市场内出现轻微消费侵权案件进行预先赔付。
7、成立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由个私协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