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到所辖工商所(分局)办理验照。验照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如涉及前置许可,还应提交前置许可的许可证(审批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特此公告!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