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被委托办理设立登记的人员,应是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投资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交股东单位的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股东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提交《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下同)
3、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同):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章程中应就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事宜作出规定。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下同):
(1)股东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交原件交登记机关核对;
(2)股东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应加盖该委员会印章并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3)股东是村经济合作社的,如该村经济合作社未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也可由该村隶属的镇(街道)政府出具证明其资格及负责人的文件。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审查意见。
如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直接由全体股东委派或选举或聘用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
公司设董事会的,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职工代表由事职代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经董事会成员委派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应对选举、委派、指定、任命、聘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审查意见。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下同)
(1)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2)住所是股东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提交该股东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住所是租赁使用的,应提交租房协议原件及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房屋产权的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包括:
A、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B、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证;
C、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D、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明。
(5)房屋性质属住宅的,一般不得作为公司住所,确有特殊情况作为住所使用的,企业应出具不影响居民生活的书面承诺书(先核发一年期的营业执照)。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应提交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11、其他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