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变更时同)。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应当经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鉴定或认定书有效期限为二个月,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并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3、验资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超过9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4、开业登记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应重新申请核定。

5、对前置审批部门只发有效期限许可证的,如属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等风险性行业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后加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企业法人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